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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
  適用對象    
  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

  適用時間    
  無期限

  使用功效    
  1.除查閱功能外並兼具研讀、準備考試等多項功能。
  2.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,並援引實務及學者見解,以利讀者查詢及進一步閱讀。
  3.以圖表方式,促進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區別。
  4.讀者能更清楚了解命題趨勢與命題重點所在。

  改版差異    
  依照108年修法更新內容

本書特色    

  1.重要名詞解釋:每個收錄的名詞皆有詳細解釋,完整建構刑法概念。
  2.基本概念說明:併列相關名詞做圖表式說明,加強學習廣度。
  3.方便攜帶:專業設計,32開本大小適合隨身攜帶,隨查隨記。
 

作者介紹

監修者簡介

達克


  東吳法學碩士,執業律師,為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,但深知法律往往僅能治標,在法律問題的表象之下,隱藏著每個當事人生命中的無明。大學念的是外文,人生轉了一圈好不容易才走到法律的道路上,深知投身考試這條路伴隨著許多犧牲,更多時候需要的是運氣,自己一路上受到許多人的幫助,希望也能幫助仍在奮鬥的考生,早日上岸。
 

目錄

Ⅰ 條文&名詞解釋 
第一編 總則/3
第一章 法例/3
罪刑法定原則/3
從舊從輕原則/4
法律變更/4
單純事實之變更/4
空白刑法/4
限時法/5
保安處分/5
屬地原則/6
領域/6
隔地犯/6
保護原則/7
世界原則/7
屬人原則/8
保護原則/8
公務員/10
文書/11
性交/11
毀敗之意義/12
重大不治或難治之意義/12
凌虐之意義/13

第二章 刑事責任/13
過失未遂/13
認識主義/15
意欲主義(希望主義)/15
容認主義/15
直接故意/15
間接故意/16
構成要件錯誤/16
客體錯誤/16
打擊錯誤/17
因果關係錯誤/17
包攝錯誤/18
無認識過失/18
有認識過失/18
不作為犯/19
純正不作為犯/19
不純正不作為犯/19
保證人地位/19
違法性錯誤/20
直接禁止錯誤/20
阻卻違法事由錯誤/21
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錯誤/21
幻覺犯/22
不法意識/22
加重結果犯/23
責任能力/24
心神喪失/25
精神耗弱/25
精神、身體障礙、或其他心智缺陷/25
原因自由行為/25
瘖啞/27
阻卻違法事由/28
過失與正當防衛/29
誤想正當防衛/29
偶然防衛/30
對物防衛/30
挑唆式(後)的正當防衛/31
過失共同正犯/32
互毆與正當防衛/33
過當避難/34
補充原則/34
自招避難/35
超法規緊急避難/35

第三章 未遂犯/35
陰謀/35
預備/36
形式預備犯、實質預備犯/36
著手/36
不能未遂犯/37
普通未遂犯/37
中止未遂犯/37
著手未遂、實行未遂/38
準中止犯/39
誠摯努力(準中止犯之檢討要件)/39

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/40
正犯概念/40
間接正犯/40
共同正犯/41
共謀共同正犯/42
同時犯/42
教唆犯/43
間接教唆犯/43
失敗教唆/44
無效教唆/44
狹義之教唆未遂/44
未遂教唆/44
幫助犯/45
片面幫助/46
虛偽幫助/46
身分犯/46
雙重身分犯/47

第五章 刑/48
主刑/48
從刑/48
褫奪公權/49
第五章之一 沒收/50
沒收/51
違禁物/51
供犯罪所用之物或供犯罪預備之物/51
因犯罪所生之物/53
第三人沒收/54
追徵/54
因犯罪所生之物/55
判決沒收、裁定沒收/56
第五章之二 易刑/56
易刑處分/57
易科罰金/58
執行顯有困難/58
易刑處分/59
易刑處分/60

第六章 累犯/60
累犯/61
擬制累犯/62
執行完畢/62
赦免/63
有期徒刑以上之罪/63
更定其刑/63

第七章 數罪併罰/64
數罪併罰/64
合併執行/64
吸收主義/65
併科主義/66
限制加重主義/66
想像競合犯/67

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/67
酌科與酌減之區別/68
酌加/68
酌科與酌減之區別/68
酌免/69
自首/70
未發覺之罪/70
投案、自白/70
科刑權限制/71
必減/71
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/72
同加、同減/72
併加、併減/73
遞加、遞減/74

第九章 緩刑/75
緩刑與假釋之區別/76
暫不執行為適當/76
緩刑期間/76
刑之宣告失其效力/77

第十章 假釋/78
緩刑與假釋之區別/79
合併執行/80

第十一章 時效/80
追訴權時效/81
時效停止制/81
行刑權時效與追訴權時效之區別/82
行刑權時效與追訴權時效之區別/82
時效停止制/83

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/83
刑罰與保安處分之區別/83
常業犯/84
保安處分之不執行/87

第二編 分則/87
第一章 內亂罪/87

意圖/88
破壞國體/88
竊據國土/88
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/88
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/88
強暴/88
脅迫/89
著手實行/89
首謀/89
預備/89
暴動/90
陰謀/90
自首/90

第二章 外患罪/90
通謀外國或外國派遣之人/90
執役/91
械抗/91
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/92
交付/92
毀壞或致令不堪用/93
煽惑/93
物品/93
洩漏/93
間諜/93
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/94
供給軍需之契約/94
洩漏/94
交付/94
刺探/95
收集/95
未受允准/95
留滯/95
未經授權而為約定/96
偽造/96
變造/96
毀棄/96
隱匿/96
國權證據/96

第三章/妨害國交罪/97
友邦元首/97
外國代表/97
於外國交戰之際/98
局外中立命令/98
公然/98
除去/98
污辱/98

第四章 瀆職罪/99
委棄守地/99
公務員/99
仲裁人/99
職務上行為/99
對價關係/100
要求/100
期約/100
收受/100
賄賂/100
不正利益/101
追徵價額/101
違背職務行為/102
行求/102
交付/102
對價關係/103
因果關係/103
自白/103
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/103
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收受賄或其他不正利益論/103
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/104
枉法/104
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/105
逮捕/105
濫權羈押/105
明知/106
管收/106
解送/106
拘禁/106
人犯/106
凌虐/107
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/107
違法執行/107
明知/107
不應受理而受理/107
租稅/108
其他入款/108
不應徵收而徵收/108
抑留/108
剋扣/108
廢弛職務/109
釀成災害/109
直接、間接圖利/110
圖利故意/110
國防以外祕密/111
開拆/111
不純粹瀆職罪/112

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/112
依法執行職務時/112
事中妨害公務罪/113
事前妨害公務罪/113
公然聚眾/113
首謀、下手實施、在場助勢/114
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/114
其他非法方法/114
不正確之結果/114
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/115
封印/115
查封標示/115
違背其效力之行為/115
當場侮辱/116
公署/116
文告/117

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/117
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/117
要求、期約、收受/118
行求、期約、交付/118
生計上之利害/118
其他非法方法/119
不正確之結果/119
幽靈人口/119
妨害、擾亂/120
刺探/120

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/120
公然聚眾/120
該管公務員/121
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/121
首謀、下手實施、在場助勢/121
恐嚇/121
煽惑/123
參與/122
結社/122
煽惑/123
意圖漁利/123
挑唆訴訟/123
包攬訴訟/123
公然/124
公務員服飾、徽章、官銜/124
除去、污辱/124

第八章 脫逃罪/124
脫逃/125
損壞拘禁處所械具/125
縱放/126
便利其脫逃/126

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/126
藏匿/127
使之隱避/127
犯人/127
頂替/127
偽造、變造、隱匿/127
湮滅/128
使用/128
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/128
自白/128

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/128
虛偽陳述/129
具結/129
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/130
懲戒處分/130
誣告/130
偽造、變造、使用/131
直系血親尊親屬/132
未指定犯人/132

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/132
實害犯、危險犯/133
抽象危險犯、具體危險犯/133
放火、失火/134
住宅、建築物/134
礦坑/135
供水、陸、空公眾運輸之舟、車、航空機/135
燒燬/135
炸燬/136
漏逸/137
間隔/137
決水、過失決水/137
浸害/137
隄防、水閘/138
自來水池/139
於火災、水災之際/139
防禦火災、水災之器械/139
傾覆/140
破壞/140
供公眾運輸之舟、車、航空機/140
軌道/140
燈塔/141
標識/141
損壞/141
壅塞/141
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/141
劫持/142
控制飛航或行駛/142
使用中之航空器/142
飛航/143
飛航設施/143
動力交通工具/144
駕駛/144
本罪之性質/144
不能安全駕駛/146
肇事/146
逃逸/147
本罪之主觀要件/147
製造/148
販賣/148
運輸/148
持有/148
爆裂物/149
軍用/149
未受允准而無正當理由/149
使用/149
製造、販賣、運輸、持有/150
核子原料、燃料、反應器、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/150
放逸/151
核能、放射線/151
使用/151
妨害/151
其他相關之場所/152
保護生命之設備/152
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/153
阻塞逃生通道/153
投放毒物/154
混入妨害衛生物品/154
供公眾所飲之水源、水道或自來水池/154
投棄、放流、排出、放逸/155
其他水體/155
刪除「致生公共危險者」及新增過失犯與未遂犯/155
製造、販賣/156
陳列/156
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/156
滲入、添加、塗抹/157
混雜/157
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法令/157
暴露/158
屍體/158
建築術成規/158
於災害之際/158
慈善團體/159
糧食或其他必需品/159

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/159
意圖/159
偽造/159
變造/159
通用/159
行使/160
收集/160
交付/160
收受後方知偽幣/161
減損分量/161
製造、交付、收受/162
偽造變造通用幣券之器械原料/162
實質預備犯、形式預備犯/162

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/162
意圖/163
偽造、變造/163
行使、收集、交付/163
有價證券/163
郵票/164
印花稅票/164
塗抹/164
往來客票/165
製造、交付、收受/165

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/166
度量衡之定程/166
販賣/166

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/167
偽造/167
私文書/167
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/168
偽造/168
公文書/168
偽造、變造/169
其他相類之證書、介紹書/169
公務員/169
明知/169
不實登載/169
使公務員登載/170
形式己手犯、實質己手犯/170
業務/171
不實登載/171
行使/172
依……處斷/172
公印/172
偽造/172
盜用/172
印章/173
印文/173
署押/173
偽造、盜用/173
公印、公印文/173
準文書/174

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/174
性交/174
強暴、脅迫/174
恐嚇/174
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/174
他法/175
加重條件/175
二人以上共同犯之/176
以藥劑犯之/176
凌虐/176
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/176
侵入、隱匿其內/176
攜帶兇器/177
猥褻/177
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/177
加重條件/178
乘……/178
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/178
其他相類似之情形/178
加重結果犯/179
準強制性交罪/180
與幼年男女性交罪/180
準強制猥褻罪/180
猥褻幼年男女罪/181
利用權勢或機會/181
詐術性交罪/182
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/182
近親性交/182
引誘/183
容留/183
媒介/183
包庇/184
強暴、脅迫、恐嚇/184
監控/184
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/184
媒介/185
收受、藏匿、使之隱避/185
意圖/186
公然/186
猥褻/186
散布/186
播送/186
販賣/187
公然陳列/187
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/187
製造、持有/187

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/187
有配偶/187
重為婚姻/187
相婚者/188
客觀處罰條件/188
有配偶/188
通姦/188
和誘……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/189
略誘/189
準略誘罪/190
移送……出中華民國領域外/190
收受/191
藏匿/191
使之隱避/191
縱容、宥恕/191

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/192
公然侮辱/192
遺棄/192
污辱/193
盜取屍體/193
發掘墳墓/193

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/194
強暴、脅迫/194
詐術/194
偽造/195
仿造/195
商標/195
商號/195
明知/195
販賣、陳列/195
輸入/195

第二十章 鴉片罪/196
製造/196
販賣、運輸/196
輸入/196

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/198
賭博/198
財物/198
公共場所/199
供人暫時娛樂之物/199
供給賭博場所/199
聚眾賭博/199
辦理有獎儲蓄/200
發行彩票/200
未經政府允准/200
經營有獎儲蓄/200
媒介彩票買賣/200
包庇/201

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/201
殺/201
人/201
人之始期/202
人之終期/202
直系血親尊親屬/203
養父母與離婚父母/203
義憤/203
當場基於義憤而殺人/204
生產時/204
甫生產後/204
不得已之事由/204
教唆他人使之自殺/205
幫助他人使之自殺/205
受囑託而殺之/205
得承諾而殺之/205
謀為同死/206
過失致死/206
業務(現行法已刪除)/206
信賴原則/207

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/207
傷害行為/207
傷害結果/207
重傷/208
普通重傷與重傷致死/208
義憤/209
直系血親尊親屬/209
強暴/209
教唆他人使之自傷/210
囑託、承諾輕傷罪/211
聚眾鬥毆/211
下手實施、在場助勢/212
業務/213
凌虐/213
 
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/214
胎兒/214
墮胎/214
聽從他人墮胎/215
自行墮胎與聽從墮胎/215
受囑託、得承諾/215
意圖營利/215
公然介紹/216
本罪與普通囑託、承諾使人墮胎罪/216

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/217
普通遺棄屬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/217
抽象危險犯、具體危險犯/218
遺棄/219
遺棄罪/219
無自救力之人/220
遺棄/220
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,養育或保護/220
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、養育或保護/221
直系血親尊親屬/221

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/222
使人為奴隸或居於類似奴隸之地位/222
妨害自由、結果犯、實害犯、繼續犯/222
買賣、質押人口/223
加工買賣質押人口罪/223
強暴、脅迫、恐嚇……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/224
媒介、收受、藏匿、使之隱避/224
常業/224
包庇/224
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/224
略誘/225
婦女/225
移送……出中華民國領域外/225
收受、藏匿、使之隱避/226
私行拘禁/226
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/226
直系血親尊親屬/227
強暴、脅迫/227
強制行為/227
恐嚇/228
致生危害於安全/228
無故侵入/229
隱匿、留滯/229
住宅、建築物/229
附連圍繞之土地/229
船艦/229
不依法令搜索/229
搜索/230

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/230
名譽/230
公然/231
公然侮辱/232
強暴侮辱/232
指摘、傳述/233
誹謗/233
免責要件/233
善意/234
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/234
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/235
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/235
已死之人/235
散布/236
詐術/236
信用/236
流言/236

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/237
開拆/237
隱匿/237
封緘/237
窺視、竊聽/238
竊錄/239
非公開活動/239
無故/240
供給場所、工具或設備、便利他人……/241
製造、散布、播送、販賣/241
洩漏/242
秘密/242
因業務知悉或持有/242

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/243
竊取/244
他人之物/244
不法所有意圖/244
竊佔/244
不法利益意圖/245
使用竊盜/245
竊盜之著手/245
對等關係持有者的歸屬/245
加重條件/246
侵入/247
住宅、建築物,有人居住之建築物/247
毀越/247
門扇/247
其他安全設備/247
攜帶兇器/248
結夥/248
乘……災害之際/249
在車站、埠頭、航空站/249
其他供水、陸、空公眾運輸之舟、車、航空機/250
常業犯/250
準動產/250

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/250
搶奪/251
不法所有意圖/251
常業犯/251
強暴、脅迫/252
至使不能抗拒/252
不法所有意圖/252
轉念強盜與犯意變更/253
竊盜、搶奪/254
防護贓物/254
脫免逮捕/254
湮滅罪證/254
當場/255
準強盜罪之強暴、脅迫/255
既、未遂之判斷標準/256
防護贓物、脫免逮捕、湮滅罪證的定位/256
結合犯/257
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/257
船艦/258
結合犯/259

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/259
侵占/259
自己持有/260
他人之物/260
不法所有意圖/260
公務上所持有之物/261
因公益上所持有之物/261
業務上所持有之物/261
身分犯/261
遺失物/262
漂流物/262
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/262

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/262
詐術/263
不作為的詐欺/263
維持錯誤的詐欺/263
單純的沉默/264
交付/264
不法所有意圖/264
不正方法/265
收費設備/265
自動付款設備/266
輸入虛偽資料或輸入不正指令/267
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行為/267
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/267
三人以上共同犯之/267
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對公眾散布/268
乘……/268
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/269
精神耗弱/269
不法所有意圖/269
為他人處理事務/269
事務/269
不法利益意圖/270
違背之任務/270
乘……/271
顯不相當之重利/271
取得/271
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/272
常業犯/272

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/272
恐嚇/272
不法所有意圖/273
意圖勒贖而擄人/273
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/274
因談妥條件而釋放有無減輕規定適用/274
結合犯/276
被害人/276
擄人勒贖殺人罪的適用/276
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罪之適用/276
擄人勒贖重傷罪之適用/277
擄人後意圖勒贖/277

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/278
贓物罪質/278
贓物/279
收受/279
搬運/279
寄藏/280
故買/280
媒介/280

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/281
毀棄/281
損壞/281
致令不堪用/281
文書/282
毀壞/282
建築物/282
毀棄、損壞,致令不堪用/282
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/283
詐術/283
處分/283
間接毀損罪/283
毀壞/284
處分/284
隱匿/284
受強制執行之際/284

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/284
變更或刪除/285
電磁紀錄/286
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/286
干擾行為/286
 
Ⅱ 體系表
第一編 總則/291
第二編 分則/320

Ⅲ 概念釐清&比較表
01「狀態犯」與「繼續犯」之區別/335
02「抽象危險犯」與「具體危險犯」之區別/336
03「未必故意」與「有認識過失」之區別/337
04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/338
05第17條之「能預見」與第13條第2項之「預見」之區別/339
06「原因自由行為」與「麻醉狀態下的違法行為」之區別/340
07「正當防衛」與「緊急避難」之區別/341
08「攻擊性緊急避難」與「防衛性緊急避難」之區別/346
09「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同意」及「阻卻違法性之承諾」之區別/347
10「客體錯誤」與「打擊失誤」之區別/349
11「普通未遂」與「不能未遂」之區別/351
12參與犯之區別/354
13「教唆」與「煽惑」之區別/355
14「連續犯」、「接續犯」與「繼續犯」之區別/356
15「酌科」與「酌減」之區別/358
16「意圖」與「動機」之區別/358
17「刑罰」與「保安處分」之區別/359
18「自首」與「自白」之區別/360
19「緩刑」與「假釋」之區別/361
20「行刑權時效」與「追訴權時效」之區別/365
21「公文書」與「私文書」之區別/368
22「文書」與「準文書」之區別/369
23「準文書」與「署押」之區別/370
24「強制性交罪」與「乘機性交罪」之區別/370
25「引誘媒介性交猥褻罪」與「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」之區別/371
26「和誘罪」與「略誘罪」之區別/372
27「侮辱罪」與「誹謗罪」之區別/373
28「竊盜」與「搶奪」之區別/374
29「搶奪罪」與「強盜罪」之區別/375
30「竊盜罪」與「侵占罪」之區別/377
31「強盜罪」與「恐嚇取財罪」之區別/380
32「侵占罪」與「背信罪」之區別/382
33保安處分之種類/384
 
 



  本書依據完稿前之最新修正條文編撰,編排體例除法條查閱功能外並兼具學習功能,茲將其要者,析述如後:

  一、內容架構
  Ⅰ條文&名詞解釋
  除蒐錄最新條文外,並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,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,以期讀者能掌握各條文之基本概念,並進而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。

  Ⅱ體系表
  以體系表方式呈現本法之內容架構,讓讀者除能知其脈絡外,更能建構整體思維,免除見樹不見林之學習困擾。

  Ⅲ概念釐清&比較表
  將重要考點、較難理解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方式清楚呈現,破除學習盲點,提升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辨析。

  二、取材
  以命題考點為取向,輔以經典教科書、晚近主流、有力學說、實務見解為本,兼及重要期刊論文之重點闡述。

  三、編排體例
  以便利讀者閱讀、理解、查閱、攜帶為主要考量,版面清晰,字體大小適中,展現最超值之學習模式。
 
 

詳細資料

  • ISBN:9789864815937
  • 叢書系列:
  • 規格:平裝 / 432頁 / 13 x 19 x 1.7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三版
  • 出版地:台灣
  • 本書分類:> > >

 

 

10年前在中關村,一鍋小米粥讓13個創業者聚在了一起,八年後,小米作為國產科技品牌的一面旗幟,成功在港交所上市,創始人雷軍身價一度逼近200億美元。在人們感慨小米為無數創業團隊樹立了榜樣的同時,也被雷軍個人的戰略眼光而深深折服。「站在風口上,豬都能飛起來」,這是當年雷軍說過的一句話,後來也被創業者視為經典佳句。 ... 20年前馬創立阿里巴巴時,中國還沒有網際網路、移動支付和物流基礎設施。阿里巴巴想做的是幫助小企業進入市場,利用網際網路幫助他們賺錢。很多人認為電子商務在中國行不通,但馬雲做到了。 ... 後來,馬雲發明了支付寶,利用網際網路幫助小企業和消費者。當然,在這樣的背景下,成立支付寶是為了促進淘寶的發展。淘寶網成立僅16年,但在其創立之初,只有兩種做生意的方式:在同一個城市當面達成交易,或者通過電匯匯款,沒有信任很難完成。許多人還認為,在支付寶改變整個金融體系之前,他們承受不起來自銀行的壓力。因為很多人知道這一點,但是沒人嘗試,所以這也是一個風口,於是馬雲成功了。 ... 再來舉個例子,當網際網路剛進入中國的時候,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社交軟體,人們溝通交流的方式還只能通過電話和簡訊來完成,正是因為馬化騰看到了這一點,所以他果斷推出了QQ,於是他才激烈了如此多的財富。 幾年前,中國還沒有外賣業務,但是王興這個年輕人卻成了一個吃螃蟹的人,於是美團也起飛了。對許多企業家來說,網際網路時代是一個美好的時代。然而,我們應該注意到,這裡所謂的時機要求企業家有遠見,並預測未來的市場變化和機會。事實上,一些成功的企業家可以取得今天的成功,都是因為他們抓住了風口。 ... 2018年,共有32家中國網際網路企業在海外上市。他們的共同點是,創始人能夠預見市場的未來。那麼問題的關鍵是,未來哪些行業的風口更大?馬雲任正非早有預料,以下三個行業機遇最多! 1.大健康產業。雖然馬雲已經退休,不再擔任阿里巴巴董事長,但他的權力依然清晰可見。馬雲曾經說過,未來能超越自己的人一定是健康行業的人。 馬云為什麼這麼說?因為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,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,人們自然會更加關注自己的健康。另一方面,中國即將進入老齡化社會。2018年,中國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18%,而且這一比例還在不斷上升。隨著社會老齡化,中國經濟的最大變化是在醫療領域。 ... 健康是成功的命脈和資本。錢沒了,你還可以再賺。但如果健康沒了,即使你很富有,也買不回來。因此,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健康。因此,大型醫療保健行業將在未來10年創造更多的機會。 2. 科技創新產業。「技術是第一生產力」,在當今快速發展的時代,技術創新也至關重要。任正非曾說過,華為今天可以依靠技術創新。事實上,這樣的快速增長並不是一夜之間發生的。至少在最近幾年,華為比其他任何一家中國公司都更努力地進行研發投資。華為每年在研發上花費1000億元人民幣,甚至更多。2018年,華為營收7212億元,凈利潤593億元,遠高於目前的凈利潤水平。 ... 2018年,華為在全球研發支出中排名第五。事實上,這並不是華為第一次進入全球研發支出的前沿。2017年,華為以104億歐元的價格超越蘋果(95億歐元),在全球排名第六,在中國排名第一,成為當年唯一進入前50名的中國公司。 為什麼華為如此專注於研發?因為華為知道誰控制著技術創新產業,誰可以在未來的競爭中享有主動權。據了解,華為堅持每年將10%以上的銷售收入投入研究與開發。截止2017年,從事研究與開發的人員約8萬名,占華為總人數的45%。華為經過長期投入和建設,華為目前在全球已經擁有15個研究院/所、36個聯合創新中心、8萬名研發人員。華為目前累計獲得專利授權超過6萬件,90%以上為發明專利。 ... 3.養老產業。中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,但中國社會是否做好了老齡化的準備?事實上,準備工作並不充分。由於政府與市場的微妙關係,政府無法準確把握市場環境。因此,在養老領域,如醫療、康復、飲食、保險等領域,前景都非常廣闊。近年來,老年人慢性病發病率已達到74.8%。如果這些病人只在綜合醫院接受治療,他們將無法滿足需求,而需求與實際供應之間的差距是未來經濟的巨大潛力。 ... 隨著時代的發展,機會無處不在。其實我們並不是沒有機會,只是缺少一雙善於發現機會的眼睛,以上3個行業在未來的發展潛力和造富能力巨大,早知道就等於賺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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